《余杭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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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新申报或已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各有关镇街或主管平台负责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二、申报要求(一)申报范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范围是我区
2、管辖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和发展方向,工商登记满2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或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二)申报条件。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积板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及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表。1.生产企业: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1)种植企业:区内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可叠加计算);高档花卉、药材种植面积100亩以上。(2)养殖企业: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高标准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3000头
3、以上,牛年出栏100O头以上,兔年出栏100O头以上,家禽、特禽年出栏量8万羽以上(其中蛋禽存栏量3万羽以上)。2 .加工企业:企业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O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农业、购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辖区农户2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种植面积300亩以上(设施化基地30亩以上)。企业必须通过SC认证,创利税80万以上。3 .流通企业:企业资产总额100O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单、产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收购辖区农产品金额200万元以上,联结基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自有基地I(X)亩以上(设施化基地50亩以上)。企业经营效益较好,创利税8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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