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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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服务、公路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2、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制定、完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二)具体负责对省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三)处理收到的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第四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立项或工可)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代建、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
3、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
4、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四)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五)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七)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编制招标文件;(九)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开资格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5、;(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二)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六)中标结果公告;(十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采取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第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
6、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第十七条资格预市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除地形图、重要结
7、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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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 招标 投标 管理 实施细则 修订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