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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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药物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脸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试验机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已按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备案的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督管理定义)本细则所称的监督管
2、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械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定,对试验机构及其以药械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实施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活动。第四条(职责分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适应的省级检查员队伍,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和有因检查,推进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分局负责辖区内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对辖区内一级、二级监管级别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根据监管实
3、际需求,省局可视情组织对监管任务较重区域的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受省局委托开展临床试验机构(含专业)备案后首次检查、三级监管级别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注册核查工作,配合国家局食品药品核查中心开展药品注册联合核查任务。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相应技术支撑。第五条(检查分类)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对试验机构开展的检查分为备案后首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不同类型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一)备案后首次检查应当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后60日内组织实施。(二)日常监督检查是
4、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试验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GCP情况、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基于风险,结合试验机构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情况开展。对于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重点核实试验机构或者试脸专业的备案条件。(三)有因检查是对试验机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违规重要问题线索的针对性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不事先通知被检查机构,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四)其他检查是除上述二种类型检查之外的检查,如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第六条(机构和研究者职责)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切实履行临床试验相关责任,授权其他人员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工作时
5、,应当建立相应管理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研究者应当监督所有被授权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临床试验,执行试验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可追溯。试验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试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效率。第七条(分级监管)建立试验机构分级监管制度。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监管、二级监管、三级监管三个等级,并按年度实施动态管理。第二章检查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检查机构)检查机构包括省局、分局和中心。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查工作程序,明确检查标准和检查原则,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杳任务,加强检杳记录与相关文件档案管理,
6、定期回顾分析检查工作情况,监督试验机构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抽调GCP检查员实施检查前,应当开展廉政教育,签署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第十条(保密规定)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机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章检查重点第十一条(重点内容)检查机构应当基于风险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履行职责情况,对试验机构的文件体
7、系、立项管理、试验药械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应急抢救等方面开展系统检查,督促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加强管理和质控,落实保护受试者权益和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的主体责任。第十二条(重点风险)试验机构、试验专业或者主要研究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纳入检查重点或者提高检查频次:(一)在近两年监督检查中发现临床试验项目存在真实性问题、试验机构和/或专业不符合要求等严重不合规问题的;(二)上一年度被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告诫、约谈、暂停临床试验等风险管控措施或被立案查处的;(三)正在进行创新药械、疫苗等品种首次人体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或特殊人群临床试验的;(四)研究者同期承担临床试验项目较多、研究者管理能力或者研究人员
8、数量相对不足等可能影响试验质量的;(五)试验机构超过2年未开展临床试验,后续恢复开展试验的;(六)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六)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风险需要重点监管的情形。第十三条(纠正和预防)检查机构应当督促试验机构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确认试验机构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执行和有效,实现问题闭环处置,促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四条(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前,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等。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可视情开展远程检查。第十五条(组建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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