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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促进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四章申报审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以知识产权助力区域转型发展,持续改善区域营商环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第二章适用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门头沟区依法完成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涉及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申报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申报人。近3年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或经司法裁判承担侵权责任的,或具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不予补助。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第八条第一款相关问题的,不予补助。第三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期还贷完毕后,最高按实际支付贷款利
3、息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累计受补助次数不超过3次。对于区域重点发展的人工智能、超高清数字视听、心血管领域医疗器械、文旅等产业企业的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途径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以及驰名商标的质押融资项目,可提高贷款利息补助比例至605第四章申报审核第六条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通知。申报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知识产权补助不收取费用。第七条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
4、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信用信息报告,并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核查企业信用状况。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第八条征求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科委、区经信局、区城管执法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各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年度内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域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因未履行劳动关系领域法律责任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或存在信用信息严重不良记录的申报主体,不予补助。第九条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和信用情况,形成拟补助名单,在区人民政
5、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重审,并作出重审结论。第十条公示期结束后,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知识产权促进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每年知识产权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额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第十三条申请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资金或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四条从事知识产权补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绐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原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促进管理办法(试行)(京门知产文(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