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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和中共委人才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
2、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核定正高级教师年度评审名额,由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委人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教师由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委人才局;一级及以下教师由各市县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委人才局、教育厅。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单位幼儿园和已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级及以下教师由属地市县组织评审,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执行。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
3、定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校(单位)依据市县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情况,向教师公开岗位职数、评审条件、评聘程序。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单位)申报,经所在学校(单位)考核推荐,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县区域内的跨校申报和竞聘。第九条参加竞聘的教师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组织评聘部门的核查人签字并加盖核查人所在单位的公章。第十条
4、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照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中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第三章组织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负责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市县作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
5、第十二条评委会应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各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由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一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不少于2/3。二级、三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并及时完善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从专家库
6、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委会。第四章评审第十四条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会召开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职称评审工作期间不对外公开。第十五条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专业(学科)评议组有向评委会推荐和建议的权利。第十六条由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到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以o评委会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
7、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以上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即为评审通过。评委实行统一表决,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第十七条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核实签名并向评委会宣布投票结果。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存档。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第十八条实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派人负责记录并做好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和评审结果等。第五章核准第十九条评审结束后,组织评审单位对评审表
8、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组织评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核准部门。第二十条审核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第二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评审通过人员,核准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人员,核准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核准通过名单按照管理权限发文公布。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核准部门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第二十二条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申报人
9、所在学校(单位)须将有关评审结果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叵I申报人;凡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的材料,包括评审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第六章回避与监督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下列亲属关系时,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组织评审单位告知1口1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10、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师,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第二十五条评委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由组织评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
11、,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第二十七条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组建评审单位可以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I3评审权,调整或重新组建新的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授权单位取消其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随机抽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人才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考试命题机构及其他)、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及其他)的在职在卤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笫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第三H条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