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房地产估价的性质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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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房地产估价的性质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1月16日、2002年2月22日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司法说明。国家司法部自2000年以来接连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人管理方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前已有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四川等十几个省市颁布了地方性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上述各个部门和机关分别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说明,其目的均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并且在确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上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说明相互之间存在着相当多
2、的冲突和冲突,将司法鉴定当中的房地产估价与一般的资产评估、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相混淆,并且在涉及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的机构管理、鉴定人的资格以及与现有管理体制的连接方面均未有周详的考虑与制度设计。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性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属于经济鉴证类行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相应地,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分别出台了规章和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注册制度。但是,房地产估价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两条原则性规定之外,无法可依。有关房地产估价的司法鉴定,各个部门、各个省市更是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的管
3、理。自2002年起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几乎与此同时,各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接连发布司法鉴定人名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鉴定人的模式选择上实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权主义,即由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并颁发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法院在特殊状况卜.才能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以外选聘专家临时从事司法鉴定。作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也应当与其他各类鉴定一并纳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统一管理,只是因其行业的行政管理可能涉及多个部门,
4、而须要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房地产估价的定义:专业估价人员依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依据估价程序,选用相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推断的活动。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托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特地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推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由此,可以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作如下定义: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托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托付估价的房地产在估价时
5、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推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房地产估价师除遵循一般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执业规范以外,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关系据笔者驾驭的资料,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方法;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方法;国家计委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方法;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方法;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方法。全国各地有部分省市针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000年前后国家推动的经济鉴
6、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由于清理整顿办公室最终未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纳入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接着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各级物价部门依据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得以保留而未进行脱钩改制。就现有的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价格鉴证中心的实际状况来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未解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性质和定位。2000年前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虽未涉及物品价格鉴定行业,各地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中心得以接着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但是,当时分管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领导只是同意“短暂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待条件成熟时再脱钩改制纳入中介
7、机构管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并且应归属于司法鉴定当中。2 .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了随意扩大的说明。最初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原来只涉及刑事案件,并且是就刑事案件当中的动产而言。计办199780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方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须要估价的,应当托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实际工作中,各级物价部门依据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从刑事案件扩大到民事案件和行政惩罚,从归属
8、于动产的“物品”扩大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 .存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不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司法部针对包括资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管理出台的部门规章之间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和冲突,还存在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举四川省的现实状况为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两个地方性法规是有确定冲突的,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司法资产评估的范围、从业主体、主管部门等诸多方面存在冲突,并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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