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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卜.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其次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其次章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居处:o(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依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
2、际状况,进行详细填写。)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确定作出之日起30F1.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
3、者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卜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居处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股东2股东3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卜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见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I-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卜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
5、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样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卜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依据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6、。(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卜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其次十条公司不设重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7、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次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其次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其次十三条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其他职权。
9、(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其次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监事的任期每屈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次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堇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茶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挣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其次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担当。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当(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其次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确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
1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D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方法。)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一年(或长
12、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第三十二条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二)股东确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起先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三条公
13、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安排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须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向其
14、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白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公司设立适用)(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
15、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注:公司变更适用)有限公司留意事项: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不适用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留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Ef,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5、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运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状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事项。有限公司的股东确定公司股东于年月一日就公司以下事宜作出确定:1、确定担当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2、确定担当公司的监事。任期三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