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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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行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输送到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省建筑工程预拌混
2、凝土生产和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原材料实际产生的价格情况及时调整和发布信息价。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各市县编制本地区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混凝土生产企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总量控制、区域布点、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因素,引导行业合理控制产能,优化行业布点。发展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管辖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及其原材料进行定期和
3、随机监督抽检,将抽检费用纳入年度办公经费预算。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强化监管,将抽检结果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预拌混凝土监管系统,通过扬尘噪音监测、厂区远程视频监控、试验室视频监控与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生产相关数据上传、买卖合同上传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第七条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一)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二)预拌混凝土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三)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主动参与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纠纷调
4、处等工作。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做好各类专业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经营及诚信管理第九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配备的人员和设备应满足资质要求。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在具备用地、环保等手续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且持续运行,满足质量的溯源和证实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表格(附件1);设置符合本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质量管理、信息化监管要求(附件2、附件3)的专项试验室;
5、技术质量控制的专职人员的能力应能满足岗位要求,从组织机构上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良好运行;混凝土生产计量设备、试验室的检测仪器设备应根据检定周期经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检测合格或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考评表(附件4,以下简称考评表)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传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考评。依照考评表
6、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评,于每年10月前将考评结果上传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企业诚信评价、准入清出的重要依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评和属地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第十三条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采购诚信评价排名靠前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购诚信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严禁擅自在建筑工程项目工地现场搭建搅拌设备生产混凝土。因特殊地理条件原因,现有搅拌站无法正常供应混凝土,项目确需搭建项目站的,人员、设备、试验室等相关软硬件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相关管理要求。涉
7、及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履行临时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该项目站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率。项目站不得对外供应混凝土,项目混凝土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临时用地搭建生产设备、建设配套设施的,应履行临时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临时建筑监管。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DBJ46-018等标准的绿色生产要求,储料区
8、、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应分区域或整体全封闭。对粉尘、厂界噪音、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监测,结果应满足环保要求,并留存监测记录。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安装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数据对接上传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车辆出入口、材料堆场、进料口、制高点设置四处远程视频监控点。在每处监控点至少安装一个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其中出入口要能记录进场车辆车牌,制高点要安装带云台控制功能的摄像机监控预拌站全貌,视频数据要能对接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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