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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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睑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结合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核准或备案的航道、防波堤、锚地、护岸工程等配套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第四条联合
2、脸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省档案局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联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市县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工作实施督导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编制联合险收办事指南和联合验收模板等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本级市县档案等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交通运输、档案等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联合验收。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按本办法要求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第七条联合验收条件:(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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