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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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H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2、、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第四条市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备案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2-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和工程定额。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为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4、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减征公路规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乍核发工程特种乍辆通行证。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也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各区域预拌混凝土、-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土地使用以及生产规模控制,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目标与成效,规
5、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第八条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卜列项目:(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二)预拌砂浆使用示范项目。(三)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四)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第二章企业资质及备案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6、格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4-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资质证书不得转让、租借他人使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第十二条商事登记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符合质量、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息,应当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网上公布。第三章生产销售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
7、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其产品应用到建设工程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应满足信息化质量监控的要求。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专项试验室。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其中,水泥、砂、石、掺合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
8、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一)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配料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6-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上和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时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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