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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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崇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所出资企业(含其全资、控股公司)出资组建或甄选基金管理机构,出资设立、认缴基金,并开展基金投资、管理、退出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第三条各基金重点投向崇州市重点产业,以及创
2、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第四条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遵循主业、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运行。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所出资企业基金投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基金行为(含基金设立和认缴、运行、退出和资金管理等行为)实行A类、B类管理。A类为所出资企业控股基金,包括所出资企业出资额大于等于50%或单一最大出资人为所出资企业两种情况,所出资企业在基金中占主导地位;B类为所出资企业参股基金,包括所出资企业出资额小于50%且单一最大出资人非所出资企业,所出
3、资企业在基金中不占主导地位。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二)审核单次认缴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基金设立、认缴及调整方案(包括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合作对象等),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对所出资企业单次认缴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基金设立、认缴及调整方案(包括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合作对象等)进行备案管理。(四)协调解决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六条所出资企业作为各基金的投资主体,根据所出资企业主业投资范围(主业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开展投资基金具体活动行为
4、,并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拟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二)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三)拟定设立和认缴基金方案,按“三重一大”规定进行决策,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四)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五)监督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等相关约定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六)当基金管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七)市政府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三章基金设立和运营管理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在A类
5、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下列(一)、(二)、(三)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四)、(五)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一)拟定基金设立和认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的背景、基金概况、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二)在基金设立过程中,对基金投资额、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的。(三)制定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明确决策程序,规范授权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四)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五)对基金未按计划实施或合作方严重违约以及其他
6、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处置。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在B类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下列(一)、(二)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三)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一)拟定基金设立和认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的背景、基金概况、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二)在基金设立过程中,对基金投资额、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的。(三)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第九条所出资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除经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
7、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开展基金设立和认缴。(二)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设立和认擞。(三)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基金提供担保。第十条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由所出资企业通过公开遴选、比选等方式确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机构或核心团队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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