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用水统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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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用水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全省用水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保障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国家统计局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开展的用水统计活动。本办法所称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是指本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非常规水源(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和矿坑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户)。第三条
2、用水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本省取用水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分析,提供用水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用水统计监督,主要包括名录库建设、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填报、审核及总量核算等。第四条用水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用水统计数据存储、传输、发布和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第二章用水统计工作机构及人员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日常监管权限范围内(流域机构审批发证的除外)的名录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组织开展用水统计资料收集、分析、审核、汇总、报送;负责年中和年度用水总量核算;负责用水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第七
3、条取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原始记录、凭证和台账留存归档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用水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迟报、瞒报、漏报。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用水统计责任,防范用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户应当配备用水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用水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第三章名录库建设第十条用水统计名录库包括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抽样调查样本单位。名录库建设范围和内容按照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一套表调查单位主要包括大中型灌区、重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及服务业单位、人
4、工生态河湖补水工程等。抽样调查样本单位主要包括小型灌区、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鱼塘补水用水户、畜禽养殖用水户、城乡环境用水户等。第十一条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提出名录库建设名单,经逐级报送审核后,形成全省名录库。第十二条名录库按照“谁建设、谁更新”的原则,每季度进行动态更新,新增、退出或者变更名录的基本信息应当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取用水户应录未录、是否存在重复录入、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真实、规范等。第四章数据填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报综合年报表,取用水户应当填报基层定报表和基层年报表,其中重点取用水户按季度填报基层定报表,非重点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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