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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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应急、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区人
2、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核发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当合理控制产能。新建站点应以当地预拌混凝土产能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为基本条件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O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各县区政府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无资质混凝土生产企业。第六条预
3、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职业健康防护以及职业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响应措施,使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动绿色环保
4、型生产站点和健康企业建设。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睑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三)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预拌混凝土相关性能进行出厂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第十条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订立供需合同,采购质量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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