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上.docx
《化解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解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上.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摘要: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剧烈须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纷纷为各国判例所接受。然而,该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始终未被各国民法典领养,其中最具子议的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理论界对此始终存在争议,有全部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盼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动身,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公示上的全部权)与实质上的权利(真实全部权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2、此外,通过对传统全部权理论的反思,认为全部人对其全部物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处分权。因而实质上的权利不仅要受形式上的权利的限制,而且(在两者宙合时)也要受到担保权的限制,此种限制表现为实质权利人处分担保物时不得侵害担保权。从这两点动身,本文认为能较好地阐择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经由判例学说之百年励炼而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物之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在德日民法上虽未规定,但学说与实务上均承认之,且在社会上甚为盛行。在德国,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动产质押权,成为动产担保物权中最为活跃的形式。在台湾地区,学说与
3、实务亦承认此种担保形态。让与担保发源甚早而今仍能纪苏并盛行,实与其具有生动的社会作用密不行分的.让与担保系大陆法系民法典所未予规定的担保方式,且其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法律外观和债权人暴利行为的易发性而给债务人及交易第三人带来新的风险,因而该项制度在其产牛之初及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受到各国学者的批判,成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但是,让与担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会功能而渐渐被各国判例和学者所接受,并一既成为担保法卷域中的重要担保方式。依据我国台湾地区闻名学者谢在全先生的总结,让与担保具有如下主动社会功能:一是与动产侦权与动产抵押权相比较,让与担保的动产标的物仅以具有让与性为已足,范围甚广,且于设定让
4、与担保后,通常仍由设定人占有,保留其用益权,故正可弥补典型担保制度的缺失,适应现代商业社会活动的须要;二是让与担保可为不能设定典出担保的标的物与集合财产,供应最佳融资渠道,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三是让与担保可节约抵押权与质权实行之劳费,并避开拍卖程序中换价过低的不利。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与让与式担保0买卖式担保,指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无恳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确定金额而恳求返还自己所让与的标的物的权利。这种买买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卖渡担保”。狭义的让与担保,即让与式担保,指债务人将标的物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
5、系,债权人享有恳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取偿。这种让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让渡担保”。对于两者的基本区分,1933年的昭和080126大判曾明确,卖渡担保不存在被担保债权,止渡担保存在被担保债权。让与式担保,为固有意义上的让与担保,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即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全部权于债权人,并且仅为此目的而有移转的意思,干债芬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芳时,担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本文所探讨的让与担保即为狭义上的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制度法律构成各学说之简介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了担保而将标
6、的物的全部权移转给债权人,债权人在法律外观上表现为全部权人.然而,即使标的物的全部权移转其目的也只不过是担保的班定.因此,让与担保就表现出其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即移转全部权的形式与设定担保的实质发生冲突。基于这种形式与实质的冲突,让与担保这种新担保方法融进民法,就有必要探讨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有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是判例所创设的担保物权制度,因此在对其进行规制时,有契约自由原则可资适用,即让与担保的内容或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应委诸r当事人的自治。3但是,关于让与担保的详细问题,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明时,则应取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问题。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干脆确定了让与担保的详细效
7、力与当事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的学说众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全部权的构成与担保权的构成以及介两者之间的折史说.全部权的构成主要注意于债务人移转标的物全部权于债权人的法律形式,而担保权的构成则注菽于债务人移转标的物全部权于债权人的经济目的即其作为担保债权的实质功能,折强说则介于两者之间。(一)全部权的法律构成理论1、相对的全部权转移说(关系的全部权说)该说认为,标的物的全部权在让与担保中仅仅发生相对的全部权转移,即在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上,全部权发生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全部权并不转移。该说提倡将关系的全部权说作为承认信托人在受托人破产的场合享有
8、取回权的依据。即在信托行为场合,全部权被区分为实版的全部权和形式的全部权,对第三人而言,受托人是全部权人,而在当事人之间,信托人是全部权人,受托人只是拥有管理他人财产的权限而已。此外,该说还认为,假如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为依据,则时于第三人而言,受信人无疑是完全的全部权人,但是其在内部关系上却并非全部权人。4相对的全部权转移说并未被德国的通说和判例作为信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基础理论而接受,而在日本却为判例所接受。虽然该说奇妙地说明白当事人之间设定担保的意图,并且较好的兼顾到让与担保中转移全部权的法律形式与设定担保的实质目的之间的平衡。但却在德国和H本都遭到了指责.镌国学者1.ang认为,全部权的确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化解 我国 融资 交易 担保 困境 路径 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