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人发【2015】48号关于对项目约见法人的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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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文件四公司人发(2015)48号关于对项目被约见法人的处罚规定公司各部室、属各项目部:2014年度,公司部分项目多次出现约见法人的情况,对局及公司的对外形象造成了十分负面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各项目的管控力度,提高项目维护企业形象的自觉性,力争做到“干好一个项目,保住一方市场”,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无论任何原因,凡被业主方通知约见法人的项目,约见一次对项目经理进行100OO元处罚;约见两次对项目经理进行20000元处罚;约见三次则综合考虑对项目经理进行【等相关处罚。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力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2015年3月11日抄送: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四公司人资部2015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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