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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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加强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放射性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根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放射性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省药监局起草了山东省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二、起草过程2024年年初,省药监局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人员、库房、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全面掌握山东省区域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现状、问题困难和政策需求。6月-8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药品市场处会同省食品
2、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起草了细则初稿,并征求了各市局、分局和相关处室以及有关企业意见。三、主要内容细则共十四章46条,结合放射性药品的特殊性,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明确了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与机构职责、人员与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施设备与校准验证、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销售与运输配送、售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考虑到放射性药品环保要求高、半衰期短的特性,结合实际,明确了系列针对性的规定。(一)储运管理的特殊规定。放射性药品具有不同于其他药品的独特属性,其有效期普遍较短。为保证药品质量和使用需要,对于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药品,细则明确企业可以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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