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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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一)健康检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二)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三)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三、健康检查管理(一)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体检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
2、、从业申请,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人审核,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送公共卫生科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二)上岗后健康检查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2 .体检中发
3、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3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 .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三)离岗前健康检查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四、资料管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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