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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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以下均含幼儿园)校园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校园交通倡导安全有序、文明礼让、绿色出行。第四条学校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校园内部交通安全作为校内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内车辆和人员日常管理。高等院校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中小学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筹协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校园道路交通安
2、全管理的职责分配及其他重大事项。各校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对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设置做出一定调整。“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校园道路、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保等。笫五条高等院校应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公共课必修课程。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纳入学校安全教育重要内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或专门人员应定期组织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并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学校各单位及全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学习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六条校园内步行通道应与各建筑出入口紧密衔接,构成安全、方便的步行网络。校内机动车通
3、行路径应避免穿越教学区、运动区、宿舍区等学生集中的区域。学校内部停车区域规划应与学校机动车出入口一体设计,减少机动车在学校内穿行。对于学生骑行自行车有停放需求的学校(不含小学及幼儿园),应合理设置相应停放区域。第七条各学校应当积极推进落实“人车分流”制度,校园出入通道、内部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开设置,学生活动区域与机动车通行、停放区域实现空间或时间分离。第八条各学校应对校园道路进行功能分区,根据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教学区、学生活动区的道路应全部设为禁行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停放。办公区、生活保障区确有车辆通行需求的道路应设置为限行道路,实施限时、限速管理,
4、通行时间不得与学生主要活动时间重叠,通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高等院校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第九条学校可根据需要对校门、道路的通行范围进行调整。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调整通行范围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提前公告。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交通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或路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宣传栏等物品。第十一条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或占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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