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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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无形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确保医院无形资产业务核算更准确,保护医院的正当权益。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第三条根据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医院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条医院成立无形资产管理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院办公室、
2、医务部、护理部、信息科、基建科、财务科等职能科长组成。各部门管理范围:1 .办公室负责医院专利权、商誉等的管理。2 .医务部、护理部负责医院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的管理。3 .信息科负责医院著作权、制度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管理经验的管理。4 .基建科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5 .财务科主要负责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及核算。第三章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第五条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制定、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六条对医院所有无形资产的开发、引进、投资进行总体控制。第七条根据无形资产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实施应用的客观要求,协调医院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第八条协调医院与其他医院的关系。
3、第九条维护医院无形资产资源安全完整。第十条评估无形资产的投入产出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的计价和核算第十一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第五章无形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医院处置无形资产,报经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由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置。第六章无形资产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医院所有部门、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医院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医院将给予保护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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