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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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等15个省直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消防救援队伍实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目标,结合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窕同意,现就我市优抚优待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优抚优待工作范围及内容-)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
2、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以及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与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O号),有效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出行方面优先政策和客票减免优待,并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相关客运站(场)经营者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标识公告,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服务意识和水平。市退役军人事务、文旅、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现役军人优先优
3、惠服务标志设置范围和设置条件,督促所属行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惠标志,提供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服务。(二)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市教育局要严格执行“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文件精神,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三)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置优待。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部门要联合军分区等有关单位,参照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政发()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继续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纳入随军家属安置范畴,并予以合理解决。(四)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医疗优待。
4、市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需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实施先救治后付费。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五)关于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优待。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六)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生活待遇优待。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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