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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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进行修改的活动。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对市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进行管理。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勘察设计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进行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定的要求
3、,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属于对外销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还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第六条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实施。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或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分类(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其重大设计变更涉及改变规划方案、规模等变更内容的,须重新报初步设
4、计审批。具体范围由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分类界定。第九条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分类判定其所属“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应会同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送审表(附件2),并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内容、新旧设计资料使用关系等。第十条施工图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与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送审表等资料一并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因项目规模改变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
5、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对变更内容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应会同建设单位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一)变更内容与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不一致,存在较大调整的;(二)变更内容降低原施工图设计要求的;(三)变更内容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限对外销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四)变更内容未落实或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受理及变更审查情况。对变更理由不充分,变更文件出具不规范,或变更内容不符合相关工
6、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新的尴工图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同时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第十四条施工图看大变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变更后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变更材料,按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变更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原程序办理审核确认及备案。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相应整改;审核确认通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刻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备案。第十五条施工图变更属一般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7、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需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按重大变更流程办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建设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未按本办法履行有关手续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存档的有效依据。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设计变更,自觉履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压缩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进行变更设计。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满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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