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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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专门学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学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场所。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
2、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专门教育,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原则】专门学校坚持立足教育、科学矫治、有效转化、依法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确保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教育矫治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步入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过程。第四条【专门学校的设置】专门学校是
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全岛同城化、全省一盘棋,分批建设、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科学布局,合理划分招生范围。分类设置专门学校。本省行政区域内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学校参照寄宿制中学配置标准建设,加强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劳动教育场馆和警务室、教职工值班宿舍等建设。第五条【工作职责】各市县要坚持法治思维,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构建高质量的专门教育体系。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有关市县要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用地和办学条件的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专门学校的办学条
4、件,不断完善专门教育管理、教学制度。政法机关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列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内容。第六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省、市县分别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一)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改革发展,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专门教育具体工作,协调推进落实本地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专门学校建设;(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育、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专门学校校长、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三)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四)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建立评估机制与工作规范,组织专业力量或依法采购专业服务,开展专门学校学生的入学评估和离校评估,对专门学校教育教学、办学成效、教育转化效果进行评估。第七条【主管部门】专门教育工作实行以省级统筹为主、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专门学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政府确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专门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门教育的业务指导职能。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6、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第八条【管理机制】公安机关委派1名符合条件的干警进驻专门学校担任专职副校长,参与专门学校法治教育、警示教育、行为矫治等工作,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指导。驻校干警工资待遇不变,仍由公安部门发放。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专门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积极协助选派干部到专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指导、参与专门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社工部门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为有需求的专门学校提供驻校社工、联校社工,所需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购买”的原则承担。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专门学校办学需要,
7、积极给予相应支持。第九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第十条【经费】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根据专门学校教学管理任务重、教育成本高的特点,在安排经费时,财政保障水平应高于当地普通学校。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项目由省、市县统筹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地债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专门学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参照海南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补助政策执行,其他奖助学金等资助按照同学段相关资助政策执行,对于不足100人的按照100人的规模划拨公用经费,所需经
8、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资源共享】加强专门学校之间资源共享,交流互鉴。鼓励专门学校向普通学校提供延伸预防服务教育,建立联合预控矫治机制,鼓励通过在职业院校开设专门班级或职业院校在专门学校设置课程,拓宽和丰富专门教育的形式、渠道。鼓励高等学校设立专门教育专业或学科,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加强专门教育研究。第十二条【社会参与】鼓励专门学校聘请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效果评估、家校协调、学生关爱等工作。第十三条【家校社会协作】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密切家庭、学校、社会协作,加强对专门学校、专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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