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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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韶关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在丹霞机场净空区域内施放气球
2、的,还应当符合其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在广东智能网联+低空多维空间(韶关)综合试验区施放气球的,应符合其空域管理要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渍江区、武江区范围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区人民政府协助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一)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审批过程中发现有升放气球活动的,应提醒申
3、请人前往气象主管部门办理升放气球活动许可。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场地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气球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执法;(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广告协会及其会员的管理,倡导广告协会会员依法依规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庆典委托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第八条升放气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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