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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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乡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征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城市基础
2、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90元。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气、热、水供应企业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入网手续。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协议实施,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不得另行收取。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一)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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