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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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目录笫一章总则3笫二章申请文件4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4第二节财务报表有效期6第三章计划说明书编制要求8第一节总体要求8第二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第三节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12第四节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业务参与人简介13第五节信用增级和信用触发机制14第六节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16第七节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24第八节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28第九节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29第十节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30第十一节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30第十二节专项计划的销售、设立及终止等事
2、项31第十三节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32第十四节信息披露安排32第十五节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33第十六节主要交易文件摘要33第十七节主要参与人重大利益关系说明33第十八节管理人变更安排34第十九节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34第二十节备查文件存放及查阅方式34笫四章基础资产信息披露要求36第一节债权类36第二节未来经营收入类41第三节不动产抵押贷款48第五章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报告编制要求50第一节法律意见书50第二节信用评级报告(如有)53第三节现金流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54笫六章附则55附件57附件1: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清单57附件2: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书62附件3:
3、管理人的合规审查意见参考格式82附件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承诺履行事项登记表85附件5:多期中报差异说明86附件6:信息披露豁免申请87附件7: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披露格式88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便于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简称业务参与人)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1.2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申请文件编制,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中国证监会、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特定品种或特定资产类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业务参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全面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业务参与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1.4 申请文件前后、
5、各项申请文件之间、本次申请文件与已披露的同一份信息披露文件之间的重要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申请文件有外文文本的,应当确保中、外文本内容一致,并在相关申请文件中声明,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章申请文件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2.1.1 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清单详见附件1):(一)挂牌转让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说明书;(三)法律意见书;(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五)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如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
6、服务协议(如有)、其他补充合同(如有);(六)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七)增信机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如有);(A)关于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如有);(九)基础资产评估报告(如有),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涉及不动产的,应当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十)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十一)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等增信文件,以及增信机构就提供增信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十二)尽职调查报告;(十三)管理人的合规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3);(十四)原始权益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
7、及相关主管部门(如有)的批准文件;(十五)第三方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如有);(十六)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十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承诺履行事项登记表(如有)(格式见附件4);(十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十九)多期申报差异说明(如有)(格式见附件5);(二十)管理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如有);(二十一)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格式见附件6);(二十二)律师对报送的电子申请文件和预留原件一致性出具的鉴证意见;(二十三)廉洁从业承诺函;(二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2.1.2 业务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本指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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