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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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统一和适用的基础通用标准、节目内容制播标准、网络传输接收标准、业务服务标准、管理标准以及相关的其他标准。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组织制修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并开展宜贯推广与实施评估等。第四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包括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满足基础通用的、引领和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序发展、协同发展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内统一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规定制定。第五条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相关单位构建技术、标准、专利联动创新体系,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
3、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的时效性,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六条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扩大实施范围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七条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相关单位开展或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文版。在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第八条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或个人应及时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知悉的必要专利。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九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
4、方针政策,制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优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布局;(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三)组织申报和编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家标准;(四)组织制定和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五)归口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标准的宣贯解释和实施监督;(六)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组织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国际化;(八)争取和利用中央财政资金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开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第十条省(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
5、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推动制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宣贯推广和实施监督。第十一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或调整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广电标准委广电标准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分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需求,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二)承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
6、的起草、审查、复审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推动标准实施与推广应用,协助开展标准实施情况检查,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委托承担标准解释工作:(四)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对口工作。分技术委员会应当配合广电标准委做好本领域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包括提出本领域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组织推进本领域标准的起草、审核、复审等工作;跟踪研究本领域国际标准,研究分析实施国际标准转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第三章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项目设立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新技术发展趋势和行业服务
7、、管理需要。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第十四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适用范围、国内外应用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广电标准委组织遴选提出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结合标准体系、工作需求和遴选建议,确定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十六条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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