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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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订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困难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时,适用本标准。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4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上浮10%;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
2、、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上浮20%。(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速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含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同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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