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科)门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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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科)门诊管理制度一、开设、取消专家(科)门诊或更换专家(科)门诊医生,必须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医务科批准后,报门诊部统一安排并予以公布。二、专家(科)医生必须按照门诊部公布的安排依时出诊,出诊日期及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停诊。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开会、会诊、休假等),应事先与科主任联系,安排同一专业的专家(科)医生代为出诊,尽量避免停诊。确实需要停诊的,经科主任及医务科批准后,必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门诊部。由门诊部通知挂号处停止挂号,并予以公布。没有医务科及门诊部的通知,挂号处不得携自修改医生排班。三、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四、专家门诊人员应在业务上帮助门诊年轻医师解决疑难问题,负责本专业的门诊会诊,对病情复杂需多科会诊者,按有关会诊制度执行,确保医疗安全。五、成立由医务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部、门诊部组成的评价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科)门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及建议。每季度综合考评检查的情况反馈到相关科主任及主管院长,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六、加强对各科专家(科)门诊的组织协助沟通工作,保证日常工作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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