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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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一、医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由信息部负责,信息部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有明确工作职责,并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指定的专职管理人员要根据市医保局工作安排参与医保局相关业务培训。二、严格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配备联网相关的设施设备,实现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严格做好网络与互联网物理安全隔离措施。三、按照医保部门要求相应建立本院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以及疾病病种、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等基础数据库。配合医保办、药剂科、物价科、设备科及时更新维护本地系统信息,按需要及时准确将新增、变更的基本情况信
2、息维护至上级医保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四、真实准确向省、市医保信息系统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含ICDTO疾病诊断编码和ICD-9-CM-3手术操)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得人为篡改作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市医保信息系统。住院结算清单、病案首页等就医数据信息应在参保人出院结算后15天内,按照数据传榆接口标准完成上传。五、与市、区医保局协调做好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保障网络畅通、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数据传输高效、参保人员结算方便快捷,保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随意泄露参保人员参保就医信息。六、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以及本院网络、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能及时进行有效应急处理。因信息系统故障暂时不能结算的,通知本院结算窗口做好解释工作,待故障排除后再行结算。七、做好POS机信息技术维护管理,保障参保人顺利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八、严禁未经上级医保局允许,随意修改服务器和网络配置或擅自修改HIS收费系统中关于医疗保障相关数据。严禁将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权限)提供给其他机构(包括未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分支机构)使用;严禁将医保结算用POS机提供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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