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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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暂行)及XX学院纪律处分规定(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二)休学、复学、退学处理。(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三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2、第二章申诉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其中: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受处分(处理)学生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
3、生申诉的处理建议。(三)受理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四)如复审结论与原处理事实不一致,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处理决定。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递交XX学院学生申诉书、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学校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诉人必须是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人以上同时申诉的,应当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出具代表委托书。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校不
4、再受理。如因不可抗力、严重疾病导致不能再规定时日内申诉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30天。书面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年级、专业、班级、学号、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二)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日期。(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注明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申诉人提交申诉申请的日期,本人手写签名。(五)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代表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并向申诉人发出学生申诉申请反馈通知书:(一)符合本管理规定的申诉,予以受理。(二)申诉
5、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作申诉处理:1、申诉人非本校在籍学生。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3、提交申诉时间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申诉限期的。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第十一条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对在自受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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