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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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为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和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1411号),特制定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一、复查对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每年通过高考招生录取专科新生、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或三二分段)转段录取的专科新生;每年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中获得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入学的学生。二、复查内容(一)核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核查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认真细致地核对新生准考
2、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录取名册、高中教育阶段档案中基本信息是否一致;(四)核对照片。各系部要认真细致地核对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高考电子档案、本人提交的纸质照片与新生本人是否相符;(五)身体健康复查。按照职能部门要求组织新生常规体检,核查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六)核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三、复查处理(一)对报考信息存在不一致的,确属“笔误的,通知学生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予以变更相关信息;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教育部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二)对新生本人与证照相貌轮廓存在异常的,应重点核查。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学籍。(三)对复查中发现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十条规定,允许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需要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四、复查要求(一)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复查、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督促落实。(二)各系部要成立新生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中发现有可疑情况的,及时查实,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批处理意见。五、复查时间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包括新生体检)在每年11月20日结束。各系部将复查工作报告和有关佐证资料于1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教务处,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于11月30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批处理意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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