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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应征入伍
2、者,按学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两年内携带复员证、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学生所在学院应建立学生学籍卡,记载学生在校
3、期间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平时表现、奖惩情况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身心健康体检。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学生自保留入学资格批准之日起,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重新
4、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新生入校前,持二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擅自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以院(系)为单位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考核与
5、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第九条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按照XX学院课程考核规范执行。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教育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XX学院大学生课外素质学分实施方案执行。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第四章转
6、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XX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四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如单招等);(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七)跨学科门类的;(八)应予退学的;(九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学生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上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
8、六条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般休学期限为1学年,最多可休学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或因患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三)学生因自主创业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二)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
9、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参加大学生医保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保办理;未参加医保的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四)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五)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须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续办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4年,须每2年来校续办休学手续。第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
10、于复学前1学期末,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身体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复学者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招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学生超过规定最长修业年限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二)必修课程未获学分达到专业培养50%(不含50%);(三)累计获得三次学业警告者;(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11、续在校学习者;(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八)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退学处理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公告栏和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七天,即视为送达。(二)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发出1周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学生的费用结算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贷
12、款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偿还贷款。(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三条专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不超过5年;创业休学的学生,修业年限可再延长2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环节均计入修业年限。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如果在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不能治愈或者休学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的,取消其学籍。第二十四条毕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离校后,
13、可在2年内回学校申请重修,考核合格者,可向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的申请。经审核批准,符合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的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时,需交回结业证书原件。第二十六条学满1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在校期间未学满1年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颁发任何证书。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要进行严格地审查。第二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十条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