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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计划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2、。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各部的考试工作由部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章考核的形式与计分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
3、式的,由主讲教师所在部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部报教务处备案。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第三章考试的命题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单位部主任组织进行。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部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部主任审定,并报教务处领导批准。
4、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第八条命题的依据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第九条命题的要求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二)每道小题,均应另纸准备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三)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四)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五)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至少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15%。(六)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
5、拟定评分标准。第十条试题的审批教师命题之后,由部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各部提出正考、备用试卷的安排意见。第十一条试题库学校鼓励各部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试题库、试卷库中各考试题的命题、试卷的合成,都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与保管第十二条试卷的制作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学校提供试题卷统一格式,供命题教师选用。因课程特点而需要其他形式试卷的,其具体格式由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二)试卷的打印(或誉写、绘制)应当规范。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
6、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三)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四)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五)配备必要的印制与使用说明。每份试卷都应当填写附属的试题签,注明试卷的命题教师、考试科目、试卷使用的班级、复制的份数、考试的时间等事项。第十三条试卷的印制与分发试卷的印制、清点、密封,由各部指定专人负责。由各部送交教务处指定文印室统一安排试卷的印制。各部由指定的专人负责试卷运送保管,对试卷送到的时
7、间、经手人等项目登记备查。第十四条试卷的保密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印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五条试卷的存档凡经过审批的试卷,均应由开课单位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销毁存档试卷时,需报教务处主任批准后方能执行。第十六条其他考试的试卷缓考、重修考试、重考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第五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务处确认已
8、选修课程的学生,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第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二)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未合格(及格)者;(三)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四)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五)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及格者;(六)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到期而未注册者。第十九条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
9、学生所在系部提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六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查明情况、作出决定并提前通知学生。学生注册情况和修读课程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学籍档案资料、教务处公布的选课结果为准。第二十条学生参加缓考的资格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方能参加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缓考考试。缓考学生名单由系部办公室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经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其
10、考试资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办理。因故申请缓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经批准,因故未跟班学习的重修学生,经开课单位审查,学生未坚持平时学习,其完成的作业少于应当完成作业总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学习笔记等学习证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资格尚未达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标准的毕业班学生,在临近毕业时,如仍有部分参加过学习的课程(经重修或未经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毕业前的重考。毕业前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批。第二十三条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
11、的资格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对该生在校时尚未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等形式)机会。对结业生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批。第六章考试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组织考试的权限平时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跨系部开设的课程,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考试时间、考场安排、选配监考员等方面,配合开课单位组织平时考试。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各系部的若干门课程,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校外试题(或统考
12、试题、标准题库试题)对全校的课程进行抽考。凡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时可在校内各单位选派监考员、巡考员,各单位均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集中考试每学期开设的全校性课程、跨系部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和教务处或教学部认为有必要的课程,集中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试。各专业每学期在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科目一般35门。集中考试由各系部,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提出科目、时间、考场、监考员等安排计划,教务处协调、审核后印制全校性的考试日程表,并按照考试日程表的安排组织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也应由教务处按集中考试的办法制订考试日程表。考试日程表由教务处提前发至各单位,由各单
13、位负责提前通知本部学生、教师和参加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分散考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科目、集中考试之外的分散考试的科目,一般安排在每学期该课程教学的最后一个教学周内随堂进行。考查和分散考试的考试日程表,由学生所在部系与开课单位协调后制订,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七条考场的准备在考试开始之前,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部,应当负责考试所用考场的清理。监考员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所监考考场时,应当对考场的清理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考场不符合考试要求,应当清理考场,使之达到要求。无法及时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部请求帮助。无法清理时,应当及时向教务处请求另行安排考场。课程考试均要安排
14、单人单桌,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必要时由教务处)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编排座位,并要求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号入座。第二十八条监考员监考员由开课单位选派。每个考场都要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并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部。考毕,监考员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开课单位教务员,经开课单位主任负责审查后,考场登记表应当存档。第二十九条考试的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长度一般为100分钟(语文课按120分钟计算),上午和下午可以各安排一门。各单位、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
15、程考试。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期间,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考试纪律。第三十条各部对考场纪律的执行考试之前,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新生入学,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并让学生明了违纪处分。考试过程中,学生所在系部的领导应当协助监考员、巡考员,调查和处理违纪、作弊行为。考试结束后,学生所在部应当及时向教务处书面报告考试违纪、作弊的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缓考的安排经批准缓考若干门课程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发出学生成绩家庭报告书时,注明“缓考字样,并通知缓考学生在假期认真复习功课,务必按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考试。各系部教务员应在开学初的预备周之内,将汇总整理的缓考学生姓名和科目,送教务处。缓考集中在开学前和开学的第一、第二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缓考的具体时间、考场、监考员由各系部提出建议,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由各部负责其所属学生参加的考试,教务处负责巡考。各系部、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缓考。缓考使用的试卷、考场、监考等各项要求,与正式考试相同。第三十三条重修考试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当跟随听课编入的班级同时参加考试。因故申请缓考的,应当跟随听课编入的班级同时参加缓考。因特殊原因,以上两次都无法参加的,经教务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