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公告(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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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58号)为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规范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2、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1 .一般规定1.1 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网址为https:/)实现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业务系统将在指定的时间段将披露文件发送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1.2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登录业务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公司应当在上市前向本所申领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见附件1);数字证书是上市公司登陆业务系统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1.3 本所
3、信息披露时段为交易日15:30-20:00,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披露当日8:30-17:00间提交信息披露申请。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1.4.1 上市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1.4.2 上市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2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1 上市公司准备信息披露文件及报备文件2.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4、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使用XBRL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2 上市公司应当对照业务系统设定的备查文件列表,准备相应的文件材料,以及上市公司认为与公告内容相关的其他备查文件。2.2 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和发布2.2.1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
5、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上市公司经办人应当在业务系统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填写信息披露申请基本信息,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正文、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及备查文件,填写自查要点表,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上市公司复核人员(以下简称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上市公司确认发布。2.2.2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应当通过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提交。2.2.3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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