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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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经费管理等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特修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评审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以及由学校推荐申报并通过上级评审的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实施的目的,是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全校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二条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范围包括: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学科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教学
2、内容更新与教学方法改革、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第三条项目选题按照项目的选题和应用价值,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项目、重大专项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具体要求如下:(一)重大专项项目围绕特定立项选题,根据研究实际可以设子课题,子课题按重点课题对待。(二)重点项目主要解决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高等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中的关键环节与问题,教育教学改革以及人才培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申报项目应具有先进的理念和较好的研究基础,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践性和指导性,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推广应用价值,对
3、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三)面上项目主要解决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点问题,项目研究对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实质性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四)立项的项目,应经过前期培育,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周密,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实施的各项条件。第四条申报和评审程序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学单位初审并推荐,学校组织评审立项;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上级评审立项。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的评审推荐,都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专家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
4、会审定、全校公示五天的程序依次开展工作。评审方案由教务处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制定,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五条项目申报(一)校级教学改革项目I.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实践与管理等工作。2 .项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含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可为本校专任教师或兼职教师,也可为外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人员。每位项目组成员参与同级别同类教学改革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有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不能参与同级别同类项目的申报。3 .申报面向:教学改革项目主要面向一线教师。学校机关管理人员和教学单位管理人员主持或参与申报(限前3位)的项目,分别不得超过立项项目总数的20
5、%。(一)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参照上级项目申报文件执行。(三)教学改革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主持人或调整项目组成员。项目主持人或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项目主持人应填写调整申请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调整。第六条项目评审(一)项目评审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的同时进行项目资格审查。(二)项目评审以审阅材料或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三)评审专家在审阅材料或答辩质询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表决,评选出拟立项项目或推荐项目。(四)项目立项或推荐数额情况,经学校教学指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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