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的公告(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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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一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56号)为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规范证券简称及公司全称变更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一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一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一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及公司全称变更行为,
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1 .一般规定1.1 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误导投资者。1.2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全称中选取,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应避免与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上市或挂牌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并避免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2 .变更程序2.1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召开后2个交易日内
3、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具体变更理由及与主营业务的匹配性、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则上应结合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重充分说明合理性。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未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安排。2.2 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后,本所对相关公告进行审查。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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