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线路工程“以补代征”用地模式合规要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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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线路工程“以补代征”用地模式合规要点解析近年来,随着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电网公司面临了较大的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压力。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新能源项目尽快投产、并网发电,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单位往往会选择自建送出工程。新能源项目超设单位的自建送出工程、场内集电线路工程与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的电网工程在法律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否可以免于办理征占用地手续,各地的政策却是有所不同。为此,阳光所律师基于过往项目经验及对各地线路工程关于“以补代征”政策的梳理,以期为新能源项目的参与者提供分析思路。一、“以补代征”的规定是否可以涵挂所有线路工程?在新能源项目中,我们通常理解的线路工程,包括场内集
2、电线路工程及送出工程。首先,关于集电线路工程用地问题。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文件规定,集电线路工程采取直埋方式的,未改变地表形态,可不作为建设用地管理,实行用地备案即可。如果集电线路工程采取架空方式,相关的塔杆用地需要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办理相关占地手续。其次,关于送出工程用地问题。送出工程用地大都采取架空方式,塔杆占地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此外,送出工程通常应当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但实践中由于新能源项目的送出工程较为分散、投资大、周期长,电网企业往往积极性不高,影响新能源项目投产并网,故新能源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不自行投费建设,特别是关
3、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445号文”)发布后,打破了电网企业垄断建设送出线路的格局,新能源项目建设单位越来越多地自行投资建设送出工程。最后,不同性质的线路工程用地政策差异按照常规思路,我们划分两类线路工程是以产权分界点作为依据。然而由于445号文的出台,产权分界点不再固定为发电企业的升压站处。实务中,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一般在双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产权分界点,该分界点通常会由于具体项目建设情况、政策导向、双方协商等因素决定,而并非固定不变的。这是否意味着,两类线路工程的划分也会由于产权分界点的不同产生变化,从而影响“以补代征”规定的适用?对此,我们认为,从送
4、出工程承建的制度发展进程来看,存在着由电网企业建设管理到发电企业投资参与建设的过程,其本质上是为了促进新能源项目和配电网的发展,并没有改变送出工程属于电网建设的内涵。445号文也明确了电网企业需要在适当时机依法依规地对发电企业建设的送出工程进行回购且送出工程的调度运行模式保持不变,这意味着,电网企业对于送出线路还是“重资产、强管理”的态势。从制度发展的内涵以及相关规定来看,我们并不能将实务中的产权分界点作为绝对化的划分标准,以发电企业升压站处作为划分集电线路工程与送出工程的标准存在合理性。那么果用架空模式建设的集电线路与送出工程两者是否都可以适用“以补代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呢?从“以补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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