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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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一、立项审批第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实行项目计划书年度审核制度,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设区市,以下同)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对辖区内拟申报项目计划书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二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省文物局审批,实行随报随审制度。第三条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完成方案编制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立项。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含立项报告)格式
2、内容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和XX省文物局关于实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文物发2014153号)执行。其中,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应附日常巡查和保养维护记录。二方案审批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由省文物局审批。第七条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年度文物保护项目计划批复中明确方案核准机关为国家文物局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九条确因自然灾害等突发原因,导致文物保护单位出现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编制抢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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