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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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2年11月29日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
3、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增值税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
4、超过20%的,应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就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如实申报应纳税款,并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清算申报资料,并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地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对
5、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按照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要求,对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要按不同项目合理归集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转让、接受投资作价入股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协议),接受投资土地作价入股评估报告,董事会决议。(二)支付地价款所取得的
6、土地出让金票据或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拆迁补偿的,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协议)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二)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具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三)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立项、规划、施工手续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及总平面图。(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其他相关资料。
7、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建筑工程预算书。(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四)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五)工程量清单。(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销(预)售许可证之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自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之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商品房权属证明。(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三)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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