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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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数据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婚姻登记条例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事项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婚姻登记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信息记录。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内
2、容、背景、结构及其管理过程的数据。第三条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全程管理、依法合规、方便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输出归档和移交。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负责统筹规划全省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婚姻登记系统和政务数据归档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建设和运维,对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市、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
3、)应当建立健全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婚姻登记电子文件形成、收集、校核、整理、归档和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统筹推进区域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平台(含辖区集中数字档案室系统)和数字档案馆系统建设,系统应当符合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全流程管理和网络数据安全要求,保障婚姻登记电子档案规范接收、长久保存和方便利用。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馆分管范围内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第三章形成与收
4、集第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电子文件,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确保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按照规定必须留存纸质原件的文件材料,如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声明),以及其他无法共享获取可信电子证照的纸质文件材料等,应当在业务办理时通过扫描形成数字化副本,导入婚姻登记系统。婚姻登记系统及有关信息化设备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第十条婚姻登记电子文件归档格式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等国家标
5、准规范,坚持通用、开放、不绑定软硬件。纸质文件材料采用300DPI分辨率全彩扫描,以OFD等文件格式保存,扫描质量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要求。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以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事项办件为归档基本单位,完整收集本单位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办理业务形成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电子文件及元数据,同时以人工方式进行必要的信息补录和材料补充。婚姻登记电子文件归档范围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由婚姻登记系统统一配置。第十二条婚姻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以数据共享形式调用的电子证照及其元数据应当与该办件形成的电子文件及元数据一并归档。第十三条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
6、,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第四章整理与归档第十四条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纳入民政部门专业档案门类管理,设二级门类HY,一般按年度、保管期限、问题等分类项进行复式分类。档号结构参考附录一。第十五条婚姻登记电子文件应当以一对当事人正常办结的婚姻登记办件为基本单位进行整理归档。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电子文件采用在线归档方式进行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婚姻登记办件结束后,及时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对办件材料进行补充和确认,并提交整理归档。婚姻登记系统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GB/T42727)的要求,在线自动采集办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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