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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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监督审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监督202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占比超过50%(含),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
2、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并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负责。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结算可自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如委托审核,审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监督,必要时可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全面审查。第二章工程项目预算监督审查第六条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预结算管理系统备案,其中预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3、公开招投标项目,需在招投标前由财政部门出具预算监督审杳意见表。第七条预算备案资料应内容完善、真实,报送及时,资料必须经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经批复后的初步设计(含概算书);(三)施工图(含施工图审查意见);(四)预算书(必要时应提交计算书);(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预算价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预算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二)预算编制单位的公章、资质印章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签字、印章及建设单位签字、盖章是否齐全;(三)工程量清单格式是否符合相关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要求;(四)预算的计费程序、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省、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五)预算编制的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的价格是否符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及编制期的材料信息价格;(六)预算是否超过概算批复的相应工程费用;(七)其他有利于节约造价及预算合理性的建议。第十条财政部门原则上在15天内给予备案,如建设项目较大、较复杂或在备案过程中设计有调整的可适当延迟备案时间。同时,财政部门视项目的复杂程度,适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召开预算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对审查后无需调整的项目直接给予备案;若需要调整,要求原编制单位调整后再报送。第三章工程项目结算监督审查第十一条合同价或送审价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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