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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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为了帮助那些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却面临住房困难的人群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性解决方案。以下是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我省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
2、况,制定了本管理规定。(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才兑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四章准入管理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
3、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卜一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第二十二条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
4、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卜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5、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卜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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