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领导干部回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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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责,切实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制度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来往密切的个人。第四条在以下方面有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近亲属及来往密切的个人的,应主动回避。L干部选拔任用;2 .人员招聘与人才引进;3 .职称评聘;4,各类项目评审、奖助学金评定、评奖评优、处分处理以及申诉工作;5
2、.学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6 .学校校办产业等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7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教材图书及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8 .学校重大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运营;9 .监督执纪过程中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10 .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配偶、子女从事的活动。第五条领导干部本人或近亲属及来往密切的个人参与以上活动时,领导干部要如实上报所在单位,主动回避,并及时报校纪委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确因工作职责等特殊原因难以回避的,领导干部个人要主动说明、报告、备案,相关事项须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个人、组织可向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纪委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或提出回避建议。第七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第八条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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