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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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第一条为鼓励、规范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办法、XX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办法、法治XX建设规划(22025年)等规定,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措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引导行政相对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
2、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合理原则。行政指导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二)公正公XX贝I。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正,不得厚此薄彼、偏袒徇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第五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以下情形:(一)在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时,就办理流程、提交材料等方面,给予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辅导帮助,提升办理效能。(二)在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日常监管活动中,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示;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潜在风
3、险时,进行劝告、预警,并就行政相对人优化、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建议。(三)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其它违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向行政相对人提出意见、建议,规劝其纠正违规行为、避免轻微违法行为扩大和再次违法。(四)对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执法案例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公开,为行政相对人规范行为提供参考,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第六条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理。但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可辅以行政指导。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指导工作。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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