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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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167号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教科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现将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2021年12月9日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
2、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第三条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
3、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第四条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各地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第五条机构开展培训须全面使用最新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六条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七条收费时段
4、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第八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第九条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合理索要消费凭证。第十条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
5、,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第十一条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第十二条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分类明确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各地要对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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