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林省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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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2200000135448753/2022-05824分类:大气污染防治;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0年11月12日标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发文字号:吉环发2020)27号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吉环发202027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为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
2、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汽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拟在全省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一)严格I/M制度流程。汽车所有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汽车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出具超标
3、排放汽车维护修治理告知书(详见附件1),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完成排放超标维修后,M站应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将汽车排放维修信息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详见附件2),进行维修后按要求予以复检。经诊断维修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超标排放汽车到I站进行复检的,I站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修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
4、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二)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二、规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护维修站建设(一)规范实施I站建设。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I站建设工作,督导I站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
5、验数据实时共享。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I站及其负责人要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规范实施M站建设。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M站建设工作,督导M站落实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获取的排放检验结果,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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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吉林省 关于 实施 汽车 排放 检验 维护 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