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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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2200000135448753/2023-03799分类:环境质量监测;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0日标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吉环规字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环规字2023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技术服务行为,我厅制定T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吉林省生态
2、环境厅2023年10月10日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各类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
3、用的数据或结果,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采取登记备案管理。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后,应主动向省生态环境厅登记备案,纳入管理名录。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六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五)经法
4、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承诺书。第七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信息变更。第八条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失效的,或被资质认定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退出管理名录。第九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检测范围在吉林省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二)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四)污染场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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