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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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2200000135448753/2022-05742分类:环境监管执法;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9日标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吉环执法字2022)13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环执法字20221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
2、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联系人:李丹阳,电话:80781663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29日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3、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符合条件并按程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推行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企业名录。第三条正面清单管理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程序、有效期等内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对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纳入、公示、发布、调整、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落
4、实并细化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纳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环保手续齐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二)按规定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三)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四)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责任,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五)生态环境守法状况良好,三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六)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七)不存在居民群访、集访或者信访积案;(八)不涉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水等集中处置行业。第六条企业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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