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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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交规202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加强我区货物运输市场管理,推进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4年10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
2、超载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交规20231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治超领域对广西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第
3、三条治超领域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评价年度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遵守治超有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区统一的标准、程序,推动治超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全区治超领域信用评价事务性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将高速公路治超查获得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及驾驶员有关情况抄告车籍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工
4、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分级及计分第六条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级(信用状况优秀)、A级(信用状况良好)、B级(信用状况较好)、C级(信用状况一般)、D级(信用状况较差)五个等级。第七条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评价周期为一年,满分为100分。出现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予以计分(计分标准见附件)。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确定信用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八条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应按下列标准评定:(一)考核周期内得分9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
5、AA级;(二)考核周期内得分大于或者等于85分且小于95分的,评定为A级;(三)考核周期内得分大于或者等于75分且小于85分的,评定为B级;(四)考核周期内得分大于或者等于60分且小于75分的,评定为C级;(五)考核周期内得分小于60分的,评定为D级。第九条治超领域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用评价初始等级原则上为B级。经营满一个考核周期后,其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及其得分情况进行调整,予以升级、降级或者保持原等级。第十条在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失信行为的情况的,直接定为D级:(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责任主体名单的;(二)拒不履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发的处罚决定的;(三)所属货运车辆运
6、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涉事货运车辆违法超限20%以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第十二条新增企业以及评价工作时经营未满一个评价周期的企业当年直接评定为初始等次。评价周期内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将其纳入评价范围。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开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评。运政系统通过对接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广
7、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政务服务等相关系统,自动获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计分信息;暂时无法自动获取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录入。每年1月15日前,运政系统自动生成上一年度各地治超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结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和掌握的情况对初评结果进行初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为市的,由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评。(二)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当及时核实和更正。(三)公示。经审核的初评结果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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