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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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220000MB1570195E/2024-01076分类: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5日标题: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吉自然资规2024)5号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4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牡丹江中心,省内各地勘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现将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
2、国土资源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勘发2014)17号)同时废止。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24年4月25日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建2016)579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环资2020)337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以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区域
3、地质调查、地质矿产调查、矿产资源勘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第三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征集筛选地质勘查项目和立项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二)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实施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委托出资人代表,结合项目进度、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安排、市场需求和有关政策文件,编制年度或阶段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并发布实施。第五条新
4、立项目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以建议形式申报。续作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续作建议。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进行筛选论证并综合评分,将符合立项指南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第七条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项目备选库的项目,进行区位核查并出具项目区位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包括项目区域内矿业权、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地、公园)设置等情况,以及能否开展勘查工作的结论与建议。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区位核查的项目,报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核。预算审核通过后,纳入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项目信息录入吉林省自然资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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